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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为女方再增30天产假 超生1个征3倍抚养费

发布于 2016-7-18 16:30:52   阅读次数:


为适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并起草了修订稿送市法制办审查。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夫妻双方户籍在不同省份的,将明确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再生育子女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明确细化超生情形、处罚情形等焦点问题。

 

同时,深圳将创新生育登记便民举措,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内任何一个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探索并开创全市“一城通办”的新服务,将极大方便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夫妻。

 

取消随迁入户计生把关

 

此外,《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原有严格的计生把关规定进行梳理,取消了不合时宜的前置把关规定:

 

1取消随迁入户的计生把关;

 

2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两个以内子女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时,查验计生证明的相关规定;

 

3取消住建部门办理租售保障性住房时查验计生证明的相关规定。

 

而《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又规定了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胎以上人员调动、录(聘)用手续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公立学校办理流动人口子女新生入学、转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父母的计划生育信息的相关内容。

 

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条例》规定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15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省条例》减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奖励假,总数减少了20天。

 

据悉,为保证合法生育的育龄妇女,享受的产假和全面两孩新政前大体相当,参考其他省市的产假规定,此次,《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焦点一

 

超生会被处分

 

《省条例》对超生行为的规定比较笼统,在《省条例》对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处理的原则上,以《条例》相关规定为基础,吸收基层计生部门日常工作的经验,并充分考虑公平原则,《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细化明确了按超生处理的具体情形。比如,与有配偶者非婚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等都按超生处理。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超生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处分。隐瞒超生事实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超生人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焦点二

 

超生一个子女要征收三倍抚养费

 

出生入户与计生证明脱钩后,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缺乏了有效手段,因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信息不完整或涉嫌虚假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同时为了保证亲子鉴定查办计生违法生育案件的顺利开展,规定亲子鉴定费用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经费预算。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规定,统一规定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另外,高收入人群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被删除。并明确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保持原规定的连续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焦点三

 

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最高罚10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本文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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