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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职场干货:如何处理员工劳动争议(4/4)(172)

发布于 2024-9-24 10:17:35   阅读次数:


第五节  如何处理员工劳动争议(4/4)


2.仲裁
仲裁是另一种解决劳动关系冲突的办法。同时,仲裁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另一种基本办法或途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其中包括对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对争议的调解、裁决等一系列活动或行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机关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三方代表应当人数相等,并且总数必须是单数,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为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双方来说是第三者,它的决定无须经双方同意,并具有法律强制力,因而仲裁是比调解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法。按规定,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不愿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时,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申请仲裁的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有关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人应根据争议双方的人数提交申请书若干份。
当事人申请仲裁,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或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员工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于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仲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提起追诉。超过规定期限,仲裁机构不再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7天)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在受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就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工作,这其中包括拟定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调查取证的主要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事实,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调解不成,则应及时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仲裁决定。仲裁决定做出后,应制作仲裁决定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目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也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与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相比,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具有这样一些明显的特点:仲裁申请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而不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或不必在双方当事人首肯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机构的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机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做出最终裁决。
劳动仲裁是世界各国解决劳动争议较普遍的方法,其基本精神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做出评判。仲裁和调解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其更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来看,仲裁活动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也有一定的群众性质,不是纯粹的司法活动。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法制原则,劳动争议的最终解决只能依靠国家司法机关。因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
3.审判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及判决。法院审判劳动争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处理形式严肃性与权威性及其法律效力。但审判毕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阶段,由于有调解和仲裁程序在前,所以,真正通过审判解决的劳动争议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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