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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穗职工租赁单位住房可提公积金 最高470元/月

发布于 2015-8-3 10:48:53   阅读次数:


租赁单位住房的职工,如果难以提供租赁合同、房租票据,也将可以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前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发布了相关通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470 .5元,同时不得超过职工月缴存额。

按照现行规定,租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等材料才能申请提取。上周,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会时提议,部分由单位帮忙租房的员工,租金一般直接从员工工资卡扣付,员工没有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也难以提供房租发票或收据。

经过研究,前日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规范职工租赁单位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现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月租金为标准申请提取,每月最高提取额度470 .5元,同时不得超过职工月缴存额。

这一上限是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通报》的2014年广州市房屋月平均租金为20 .7/平方米,以及《广州市2014年统计年鉴》广州市城市(市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为22.73平方米测算,职工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月租金应为20 .7×22.73=470 .5元。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解释,如果是单位付房租作为福利,员工不需要付房租,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该通知的申请范围。如果是职工租赁单位住房自住,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开具租房发票或收据,按照现行规定,职工本人就可以申请提取了。

申请条件

职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所在单位住房自住,租金由单位直接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且与单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由单位经办人集体办理提取申请。

申请材料

除了要提供广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申请时还需要提交职工当次提取月份的工资发放表(工资表上须显示每月扣除的租金金额),以及提取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等材料。

曹志伟:值得赞赏 但不应一刀切

对于公积金中心在一周内就出台通知,对委员建议的积极回应、采纳和落实,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表示“值得赞赏”,还提出了三点补充建议。

对于提取额度,曹志伟认为,已有“不得超过职工月缴存额”的上限规定,因此不宜再设“每月最高提取额度470 .5元”。若一定要设,应充分考虑广州市内各区住宅租金的差异性,不能一刀切。因为像越秀区的月平均租金就超过50/㎡、而从化增城等平均才10多元/㎡。所以应该以每区平均月租金计算会更加合理。

曹志伟认为,工资表涉及职工隐私,建议最好简化为仅需单位统一提供“职工租赁单位住房租金扣除明细表”。此外,曹志伟提出,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民企都没有自建的宿舍,单位统一外租回来再分租给职工的情况,也应该纳入申请范围,按该通知执行。


本文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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