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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职场干货:如何终止劳动合同(1/2)(167)

发布于 2024-9-13 10:08:39   阅读次数:


第四节   如何终止劳动合同(2/2)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和事由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能够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下述几种:
①合同期限届满。定期劳动合同在其有效期限届满时,除依法续订合同和其他依法可延期的情况外,即行终止。
②合同目的实现。以完成一定工作(工程)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工程)完成之时,其他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完毕之时,因合同目的已实现而当然终止。
③当事人死亡。劳动者死亡,其劳动合同即终止。作为用人主体的业主死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如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续从事死者生前之营业,劳动合同一般可继续存在。
④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理退休手续,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⑤用人单位消灭。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撤销,其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⑥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指在终止劳动关系并消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对当事人双方随之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
1)支付经济补偿。即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或其亲属)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称为离职费或遣散费。
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所负的经济补偿义务,应当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劳动贡献积累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本单位工龄挂钩,除了劳动者因有过错行为而被辞退以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这种补偿。
失业补偿,是对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丧失原劳动合同所约定就业机会的经济补偿,其数额应当与劳动合同解除时所剩余的未履行期限挂钩,除了劳动者因有过错行为而被辞退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合同解除时应当支付这种补偿。其他特殊补偿,是对劳动合同终止时有病伤未愈等特殊困难的劳动者所给予的经济补偿,除了劳动者因有过错行为而被辞退以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这种补偿。
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经协议解除,或者由用人单位解除(因试用不合格或劳动者有过错行为而解除者除外)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经协议解除或者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的,最多给予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金额。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应付经济补偿外,还须按其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②失业补偿费。私营企业因破产或歇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未满的时间每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失业补偿费,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
③禁止同业竞争补偿费。约定劳动者为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间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同业竞争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④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由用人单位解除的,在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者还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⑤在上述各项经济补偿中,以月工资作为计算基准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来说,月工资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
⑥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本文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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