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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职场干货:如何终止劳动合同(2/2)(168)

发布于 2024-9-13 10:08:11   阅读次数:


第四节 如何终止劳动合同(2/2)


2)其他义务。
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凡是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部分致残的员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员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所需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②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书。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的当时或者应劳动者事后请求,免费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以证实原劳动关系已经消灭。证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定必备事项,并应客观公正。
③为被裁减人员提供一定就业保障。用人单位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当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④返还劳动者寄存财产。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劳动者寄存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财产,当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返还给劳动者。
⑤继续提供住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让其继续居住该住房。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所负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赔偿损失。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解除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向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②结束并移交事务。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应当依其忠实义务的要求,结束其正在进行中的事务,对紧急事务做应急处理;同时,向用人单位办理事务移交手续,对原归其保管的物品,在交接前负责继续保管。
③继续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对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得知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应当继续保密。基于此项原因,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允许约定劳动者承担不为同业竞争的义务。
3.与劳动合同终止相联系的两种情况
与劳动合同终止相联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续订劳动合同;二是维持事实劳动关系。
(1)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劳动合同订立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一般劳动合同的签订相比,有如下4个显著特征。
①合同当事人有限制。劳动合同期满,一般是允许续订合同的,但是定期轮换工的续订合同受到限制。
②合同订立程序有区别。在合同续订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定,不需要通过“招收录用”程序重新确定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之间在续订合同时,仍然要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关事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一方仍从事原工作,不再规定试用期。
③合同期限有规定。
④合同形式有联系。续订合同与原订合同从联系方面看:续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曾经存在过一定时期的合同关系,彼此比较了解,可以吸取原合同的长处,从而使新订的合同更加切实可行。
(2)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除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外,通常是由于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状况不符合法律要求。实践中,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一般均要求企业与员工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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