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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职场干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要点

发布于 2024-7-29 14:50:05   阅读次数: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针对员工可能存在的违规、业绩差、违纪等情形,单位有诸多手段处理。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是唯一以彻底解除双方关系为目的的,一种终极的、几乎不可逆的方式。


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内容合法”,还需要“程序合法”。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要点。


01

以规章制度合法为前提

除了双方协商解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赋予了公司可以依据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在该情形下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也需要受到内容和程序两方面的约束,否则可能不产生效力,甚至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1、内容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需要合理合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不得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得出现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条款。


2、程序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经过公示程序,规章命名中的机构需和用人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内容要与劳动合同中所写规章制度保持一致,并以能够固定的方式留存证据。方可对劳动者生效。


02

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

1、解除的原因及理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解除的情形。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32 批指导性案例第 180 号《孙某诉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所规定。

3、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完全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地载明解除依据及事由,不可“事后补充”。

03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1、应当采用劳动者能够接收到的方式送达解除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 2020 〕26 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发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争议时,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解除通知已经有效送达对方。


2、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应当提前向劳动者通知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情形,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针对未提前 30 日通知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补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但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3、交接手续办完之前工资及补偿的发放顺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9 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即未结清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付清,而经济补偿可在工作交接完毕后支付。


4、竞业限制保密协议

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等协议的,劳动合同解除时若劳动者存在协议约定有关情形,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有关补偿、违约款项。同样,若协议中约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支付义务,例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应在离职时与员工确认支付细则。


5、企业单方解除的,要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通知工会。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单方解除未通知工会支持赔偿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文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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