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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江苏规定哺乳假薪水不低于最低工资8成

发布于 2017-4-27 14:33:04   阅读次数: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24日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版草案在第一版基础上有所微调,哺乳假的工资待遇明确为不低于最低工资8成。

怀孕期间增加了三种假

这份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孕期假”:一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二是对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提交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以休息;三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休息。令人关注的是,这三种新增加的“孕期假”针对人群是怀孕头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孕妇,也是最需要休息的人群。记者注意到,第二版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三个假上延续了此前版本的表述。

在对产假的表述上,这次的草案有所调整。第一版草案的表述沿用了此前的惯常表述:生育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而第二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区分了不同的情况:“生育的,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

因痛经可休假1-2

去年安徽等地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时,写入的“痛经假”曾经引起社会热议,实际上早在1989年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了相关规定。在此前一版的征求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记者注意到,在这次第二版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一条款上有了微调,规定痛经假可以休公假12天。

休哺乳假,工资起点是最低工资8

对于“哺乳假”的规定,此前一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这次新版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得更加明确: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文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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